特种设备许可证
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
(2)增加充装地址、设备品种或者充装介质类别。
增项程序和要求
(1)持证单位需要增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增项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至3.5条的规定办理;
(2)只改变产品限制范围的,由发证机关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3)只增加制造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燃气管道(GB1)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代办,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4)许可证增项后,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燃气管道(GB1)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其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范围外相连动力管道随锅炉一并检
锅炉范围内管道与锅炉一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锅炉管辖范围之外的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冷段管道和热段管道)等。
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
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个阀门)以内的管道。
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
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电站锅炉以外锅炉的锅炉范围内管道,对于设置分汽(水、油)缸的,衢州燃气管道(GB1)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指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道环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对于不设置分汽(水、油)缸的,指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对于不设置分汽缸的蒸汽系统,锅炉至用热设备之间1000米以内蒸汽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元件是否要分别取得许可?
问题:前面有过咨询,知道了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等元件组合装置不需要许可了,燃气管道(GB1)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那么井口装置和采油树中的阀门、三通、四通、油管四通、套管四通是否需要许可?是否需要分别单独许可?谢谢!
答复:生产井口装置和采油树中用的金属阀门应按《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制造许可,并在产品出厂前通过型式试验;生产井口装置和采油树中用的三通、四通应按《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压力管道管件制造许可,并在产品出厂前通过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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